2014年6月15日星期日

Hea讀白皮書(一)偷天換日

這個週末,我可能做了一件很戇居的事,就是去讀《「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因為試問誰人會認真細讀無賴所定的規條呢?然而,既然這只有二萬多字的書在本週引起社會各界很大的迴響,亞爺又叫人讀它,一眾乖巧的孫兒批評反白皮書的人沒有讀過此書,所以我便花一點時間,從一名普通市民的角度,並帶著一顆好奇的心去讀。我就當是上一課中共的國民教育課堂。

白皮書一開始就為一國兩制說了一句值得玩味的話:「『一國兩制』作為一項新生事物,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開拓前進。」這似乎想要為香港的變天的合理性埋下伏筆。誠然,社會改變本是平常事,問題在於變甚麼,如何變。接著,白皮書用了很多篇幅敘述香港回歸的背景,重點是「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發展歷程。按白皮書所言,一國兩制的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是「1983年初,中國政府就解決香港問題形成了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白皮書還提到「中國政府還在聯合聲明中闡明以『十二條』為核心內容的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從中可見,這十二條基本方針是一國兩制的重要核心信念,它不應是中英聯合聲明下中方的妥協結果,相反它應是中方一直以來所秉持對香港的信念。這十二條基本方針稱中國政府在香港的權力為「主權」,稱特區政府的權力為「自治權」。具體而言,前者是指到成立一個在制度上直轄於中央的特區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後者是指「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主要官員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

然而,白皮書在第二部份「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的確立」突然提出一個沒有在十二條基本方針出現過的新概念:全面管治權。白皮書從憲法和基本法說起,指出「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白皮書沒有詳細交代這概念從何而來?為何十二條基本方針作為一國兩制的核心中的核心價值,它從沒有提及這概念?614日《信報》就指出這概念好可能是回歸後出於中共智囊強世功教授。

白皮書第二部份長篇大論從「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兩個角度去說明這個全面管治權。其實,前者可以簡單說是把基本法指到中國政府對香港有限的管治權如國防及外交事宜,並一些非常態的權力如人大釋法等,這些之前被理解為中國政府主權的體現或特殊情況的權力,統統說成是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後者就直接把特區政府的治權置於這個全面管治權之下。白皮書這樣做實在是偷換概念,把本來的主權或特殊有限的治權,說成是全面的治權。同時也誤導以為這個新加入的「全面管治權」乃是起初制定一國兩制時就有的概念。